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执法

1. 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及救济

地理标志所有者许可而进行的下列行为,应被视为侵犯已注册地理标志的权利:

(a)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用于不符合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特性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尽管此类产品源自带有此类地理标志的地理区域;

(b)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用于与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类似的产品,以利用其声誉和知名度;

(c) 对并非原产于带有受保护地理标志的地理区域的产品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任何标志,从而误导消费者相信此类产品源自该地理区域;

(d) 将受保护的葡萄酒或烈酒地理标志用于并非原产于具有此类地理标志的地理区域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标明了商品的真正原产地或以翻译或转录形式使用地理标志,或附有此类文字如类别型号类型仿制品等。

2. 补救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知识产权持有人和特别是地理标志所有者应享有以下权利:

(i) 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犯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

(二)要求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纠正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请求国家主管部门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和

(iv)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地理标志(“ GI ”)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民事途径或刑事途径予以处理。未经管理该地理标志的组织许可,带有与该商品当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无法区分的标志或标志的商品或其包装被定义为地理标志假冒商品。如果假冒地理标志商品进口到老挝,地理标志所有者有权采取边境管制措施,对入境货物进行监控,并在老挝边境口岸扣押假冒地理标志商品。

鉴于上述情况,一般来说,在侵权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补救措施来执行地理标志权利。

3. 边境管制措施

老挝法律法规规定了边境措施,使知识产权持有人,特别是地理标志所有者能够在老挝有效执行和保护其知识产权。

海关监管:地理标志所有人有权向海关监管部门提出为期 2 年的海关监管措施请求(“监管请求”),并可再续展 2 年。该措施在老挝所有边境口岸实施,以检测进口到老挝的任何涉嫌假冒/侵权商品(“涉嫌侵权商品”)。一旦发现此类涉嫌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请求暂时中止海关程序。

暂时中止海关程序:如果发现涉嫌侵权货物进口到老挝,地理标志所有者有权向海关部门提出暂时中止此类涉嫌侵权货物海关程序的请求(“中止请求”) 。一旦实施临时暂停,知识产权持有人将能够对被指控的侵权商品执行强制措施并寻求禁令。

作为一项临时措施,根据法院命令,涉嫌侵犯地理标志的商品及其生产中使用的任何材料和核心设备可能会被扣押。 [ 37 条:第 37 条:扣留和没收:如果怀疑货物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主管法院有权下令扣押货物。材料、核心设备涉嫌用于生产货物侵犯权利人权利的,也适用第一款规定。进口、出口、出售或许诺出售的侵权货物均应由主管机关通过法院判决予以没收,无论是否有人被定罪]

根据第 39 条,Kenfox 建议对以下罪行适用 1 至 5 年监禁的刑事处罚,外加 200 万至 2000 万瑞尔(约 500 至 5,000 美元)的罚款:

将已注册地理标志滥用于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用于与已注册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且滥用行为有利于或可能受益于该地理标志的声誉;

  • 未经授权使用、模仿、援引或翻译地理标志,即使商品的真实原产地附有“风格”、“类型”、“方法”、“方式”、“模仿”或翻译等表述此类表述或可能误导公众的类似表述;
  • 包装上、广告材料或有关商品的其他文件中出现的关于商品原产地、性质或具体质量的虚假或误导性指示,可能会误导其原产地;
  • 其他可能误导公众了解商品真实来源的行为。

额外的刑事处罚适用于被发现对地理标志侵权负有责任的法人实体。对上述行为的法人实体的刑事处罚应为2000万至5000万瑞尔(约合5,000美元至12,500美元)的罚款,并附加刑法规定的处罚,例如解散和清算法人实体、将其置于司法管辖之下。监督、禁止开展活动、取消公开招标资格、出售所有权和销毁没收的物品、没收第三方的权利、公布决定以及通过视听传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