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修正案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42 条的规定,在 DIP 授予工业品外观设计之前,以及在放弃、最终驳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该申请的程序之前,在该申请正在等待该部门的任何时候,申请人可以修改/分割申请,但任何此类修改/分割均不得改变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外观,即在初始申请的披露范围内。

通过提交一份或多份引用被分割申请的后续申请,可以将一份申请分割为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请。第二次或随后的申请应与其所依据的申请相同,并应附有一份声明,表明新提交的申请是该在先申请的分部,该声明应通过其申请号、标题、设计者姓名来识别和申请日期。新提交的申请(或多个申请)和在先申请均应进行修改,以将其权利要求限制为仅包含单个工业品外观设计(视情况而定)或一组相关项目,以满足相关知识产权形式的要求比如工业设计的统一。此类修改可以与分案申请一起提交,也可以在分案申请后 60 天内提交。

注册/授予后修改

老挝知识产权法仅允许根据授予专利后公布的 DIP 提供的模板表格,更正与名称、地址或申请人姓名和地址相关的错误。更正请求必须在发布之日起 60 天内提出,DIP 应将所有更改记录在数据库中,记录注册情况并在工业产权注册官方公报上发布。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后,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可以提出修改与注册相关的文件中的部分信息的请求。对于由于申请人按照DIP的模板表格提出请求并缴纳服务费而对注册申请文件中的某些错误进行修改的,DIP可能只允许进行较小的修改。 DIP 应在工业产权注册官方公报上公布与此类修改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