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的商标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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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依据

  1. 关于商标注册的第 06/PM 号总理令 (1995)
  2. 总理关于商标注册的第 466/STEA-PMO 号条例(2002 年)
  3. 关于贸易竞争的第 15 号 /PMO 令 (2004)
  4. 2011 年 12 月 20 日第 01/NA 号知识产权法(经修订) (2011.
  5.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2012年1月16日第054/PO号关于颁布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的令 (2012)
  6. 民事诉讼法(2004年)
  7. 刑事诉讼法(2004年)
  8. 《刑法》(2005年)
  9. 《海关法》(2005年)
  10. 物权法(1990年)

II. 老挝商标相关事宜

1. 老挝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一种标志,例如文字、图案、品牌、形状、颜色、声音或这些元素的组合,能够在贸易过程中以图形方式表示和使用,以区分他或她的人。她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另一个人的。

因此,商标可以是能够将一个实体或产品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实体或产品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任何标志或标志组合。这些标志可以包括文字和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元素以及颜色和标志的组合。合格的标志必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并且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先前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不相同,因为后者可能会导致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造成他们与另一方有联系或有关联的假象。

为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获得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就该商标颁发商标证书。因此,商标注册提供了保护该商标免遭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而侵犯该商标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规定商标所有者有权阻止他人在其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商标。​

2. 老挝商标申请流程

商标注册申请是通过科学技术部 (MOST) 进行的,可适用于《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协议》中所述的一类或多类商品或服务(尽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不是一个国家) 《尼斯协定》的签署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商标注册使用与其中规定的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必须以英语和老挝语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文件:

A。商标注册请求;

B.申请人的姓名和其他个人资料;

C。经过公证的授权书,如果通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则必须包含代理机构在老挝的名称和地址;

D.商标的图纸或样本;

E.对将应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描述;和

F。官方费用的付款收据。

老挝虽然不是签署国,但适用《尼斯协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一份注册申请仅对一种商标有效,但可以适用于多于一类的商品/服务。老挝对商标实行先申请制度。此外,同样的优先权要求也适用于商标申请。如果申请人希望从外国申请中主张优先权,则必须在外国申请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科技部提交国内申请。

为了确定类似商标的资格,确定一个商标是否被视为“驰名”是一个受法律约束的过程,包括该商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相关行业内的识别程度、该商标的使用量和使用期限。商标,以及与使用该商标相关的任何商誉等因素。

在注册程序中,科技部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商标申请人不必证明该商标在先使用。然而,一旦注册,该商标必须在老挝使用才能维持注册。商标权可能因商标所有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丧失。如果连续不使用时间超过 5 年,商标权也可能因申请人无意而丧失。在老挝,表明放弃商标所需的不使用期限为五年。 2012年9月发布的《科学技术部关于实施商标和商号知识产权法的决定》规定了商标注册的要求。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证书。然而,居住在外国的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必须由老挝的授权代表(即知识产权代理人)代表。

商标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十年,并且在最初的十年期结束时,商标每次可以进一步续展十年。需缴纳续展费,必须提前十年支付。

KENFOX 建议,根据《巴黎公约》第 4 A (1) 条: [任何人已正式提交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本联盟成员国或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应在下文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 ]。根据《巴黎公约》第 4A 条的规定,优先权可在“下文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根据第 4C(1) 条,专利的期限为 12 个月,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期限为 6 个月和商标。根据第 4 C (2) 条,这些“12/6 个月”期限应从首次申请提交之日起算;申请日不计入期间”。实际上,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巴黎公约》签署国首次申请某个特定商标,然后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在老挝提交同一商标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则第二次申请老挝的 DIP 将被视为与首次申请同一日期提交。

为了在老挝申请商标申请优先权,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向我们提供一些优先权数据,例如优先权申请办公室、优先权申请日期以及申请号和国家名称。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必须在注册官提出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3. 在老挝指定申请日期

科技部应接受申请并指定提交日期,其中至少包含:

  •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 商标的图画、照片或样本;
  • 按规定缴纳备案费。

4. 老挝商标申请审查

与其他国家一样,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顺序进行的。

4.1.形式审查

科学技术部将对每项工业产权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申请完整、形式正确且已缴纳费用。科学技术部将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足够完整以获取申请日期。

如果申请足够完整,可以确定申请日期,但申请似乎不完整或提交不正确,科技部将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 60 天内完成申请。

4.2.实质审查

完成申请的形式审查后,科技部将对商标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专利申请须经过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专利性或获得小专利的要求。实质审查应基于对现有技术知识的检索。如果申请之前已接受过其他机构的检索或审查,申请人可以提交该机构的报告副本,并请求接受该申请,以代替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检索。申请人无法对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供实质审查报告的,可以向科学技术部提出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科学技术部将在以下时限内进行审查:自提交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起,发明为 32 个月,实用新型为 12 个月。但是,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登记申请审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请求人负担。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不要求进行实质审查。

5. 老挝商标撤销诉讼

参见知识产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商标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科学技术部依法撤销该知识产权。就专利或小专利而言,该保有量应具体说明该保有量适用的专利或小专利权利要求。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或地理标志已经注册,第三方可以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 5 年内提出异议或撤销该注册。

在老挝取消不使用商标并不自动适用于所有者,因为老挝系统还没有数据库系统来控制这方面。因此,除非第三方就该商标提出异议,否则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应采取任何行动。

如果第三方提出异议,则必须明确提出撤销目标商标的理由以及不使用的证据。

如何避免此类取消请求?

为了避免被撤销,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以下策略之一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

策略一:销售带有该标志的产品

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些批量产品样品发送给我们或指定人员,以安排在老挝分销和销售此类产品。应保留借方票据、从经销商处获得的收据等,作为商标在老挝使用的证据。 (建议分销到老挝各个超市或分销商,而不是单一分销商

该策略要求商标所有者拥有在老挝经营的许可证,以便在该国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除非商标所有者与已经在老挝拥有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签订了代表老挝进行销售的合同协议。商标所有者/公司。

策略二:在杂志/报纸上刊登广告或警示告示

这一策略也被认为是商标使用证明考虑的因素之一。尽管它因产品的数量和费用而异。

此外,商标所有人还可以延伸到广播/电视上的广告,这在老挝也是颇为著名的策略。

策略三:将公司网站和/或与产品相关的网站置于老挝域名下。

6. 老挝商标注册不使用撤销

参见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四条)

以下情况属于不使用商标:

  1. 该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
  2. 该商标的使用仅仅是象征性的,或者所有者并非善意地使用该商标。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向科学技术部请求撤销不使用商标的注册。在任何撤销程序中,商标所有人均有权提出不使用商标的理由。独立于所有者意愿而产生的此类使用障碍应被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如果商标由所有者或经所有者授权并受所有者控制的其他人使用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相关,则该商标被使用。

反对不在老挝使用商标的请愿书

如果商标所有人收到不使用索赔,一般框架如下:

  1. i) 问题1:提出撤销商标注册有效性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将回复提交给老挝DIP,否则,取消将在官方通知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后进行。

  1. ii) 问题2:商标所有人可以针对老挝商标侵权向异议人提出索赔

KENFOX可以协助客户同时或分开处理上述工作。

7. 马德里体系下的注册

老挝于2015年12月成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该议定书于2016年3月生效。《马德里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它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一种经济高效的方式,通过在单一商标局以一种语言和一套费用提交一份申请(称为“国际申请”),在多个国家获得对其商标的保护。

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实施《马德里议定书》的部长条例。商标保护可以授予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志或标志组合。也就是说,符号或符号组合必须具有独特的特征。符合保护资格的标志包括:

  • 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字母、数字、图形元素和颜色组合,以及此类符号的任意组合;
  • 与相同商品或服务先前注册的商标不相同的标志;
  • 与先前在相同、相似或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商标不相似的标志,如果使用后者的商标会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造成它们之间有联系或相关的错误印象与另一方;和
  • 不具有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任何禁止特征的标志(禁止特征包括,除其他外,无显着性标记、仿制或假冒标记、与已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标记、违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规则、法律、文化和传统)。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的成员,该体系在全球多达 115 个成员国提供保护。在其他马德里体系国家注册的商标可被授予相互注册和商标证书,承认相关商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受到保护。

8. 老挝的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法第120条)

任何违反工商业诚信行为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1. 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商品来源或生产者、制造商或商人的身份;
  2. 以任何方式对竞争对手的机构、商品或工业或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所有行为;
  3. 具有损害竞争对手的机构、商品或工业或商业活动声誉的虚假指控;
  4. 使用可能会误导公众关于商品的性质、制造过程、特征、其用途的适用性或数量的指示或指控。

9. 老挝商标权的执行

根据该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民事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和海关边境措施的制裁,包括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时扣押侵权财产。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通过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法院提出索赔提起民事执行程序。此类行动也可以由代表相关方的联合会和协会以及集体管理组织发起。

民事执法程序中可用的补救措施包括下令扣押货物或暂停进口货物、赔偿损失和费用,以及下令销毁侵权货物。法院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市场,并保存有关涉嫌侵权的证据。

根据该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部门可以规定,侵犯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货物在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时,海关将予以暂停。此类执法要求向相关知识产权部或海关部提出投诉,告知侵权商品。

老挝管理知识产权 (IP) 的主要立法是 2011 年 12 月 20 日颁布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第 01/NA 号法律(经修订)(IP 法)。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包括关于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版权及相关权的重要规定。

尽管《知识产权法》已经颁布三年多了,但从那时到现在的时间间隔对老挝知识产权部 (DIPR) 知识产权官员的能力影响不大——他们仍然相对缺乏经验,尤其是在三是做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工作。

因此,在老挝有商业利益的品牌所有者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对于泰国品牌所有者来说,这种必要性尤其明显,因为老挝是世界上最大的泰国品牌商品消费国之一。

鉴于品牌所有者必须对知识产权法有敏锐的了解才能维护其在老挝的知识产权,本文将深入探讨品牌所有者必须考虑的法律和程序,以防止和管理其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被归类为工业产权,被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志或标志组合”,与“商品或服务”一起使用并使用“区分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 防止第三方在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相似或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过程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这种使用可能会导致混淆;
  2. 防止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或广告或与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以及带有此类商标的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和
  3. 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他人侵害,例如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因他人造成的损害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第 57 条规定,采取其中规定的任何措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属于明确的刑事犯罪。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民事补救措施。

由于《知识产权法》对公众来说是新的,而且老挝知识产权官员相对缺乏经验,因此在实践中,DIPR 很少建议采取刑事和/或民事诉讼作为法律追索手段。相反,DIPR 建议使用行政补救措施,这已成为商标所有人针对法人和/或向市场或消费者分配假冒商品的人等侵权人采取的最常见措施。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知识产权法》并未对行政救济做出定义。 《知识产权法》第127条简单地提到了这些问题,该条规定,商标权人可以选择行政救济,请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代表权利人采取行动处理侵权行为。

为了开始获得行政救济的程序,商标所有人必须向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1. 提案函:(i) 声明所有者的商标和/或商品或服务已被侵权; (ii) 描述商标如何被侵权; (iii) 将正品商标和/或商品或服务与侵权商标和/或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
  2. 商标所有人给代表或代理人(如有)的授权书。
  3. 被侵权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4. 将正品商品、产品或商标与侵权商品、产品或商标进行比较的照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零售店销售来自不明生产商的仿制品,构成侵权,管理局将任命一个突击检查委员会来策划和实施突击检查。

突袭委员会由以下组织的官员组成:

  • 知识产权司:(一)商标局; (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处
  • 经济警察办公室
  • 工商部
  • 卫生部
  • 税务部
  • 海关署

对于位于万象以外省份的侵权商店,DIPR 将与该省的地方当局协调处理侵权行为。各部门的地方当局将被指定代替上述列表中的中央单位来策划这次突袭。

10. 老挝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 防止所有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对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相似或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因为这种使用可能会导致混淆;
  2. 防止带有该标记的商品的销售或广告或与服务相关的标记的使用,以及带有此类标记的商品的进口或出口;
  3. 保护自己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免受他人侵犯,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因他人造成的损害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的权利不得损害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

上述权利比照适用于驰名商标和商号,无论其是否已注册。

  1. 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除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施第一款所述的任何行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授权的任何此类行为均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2. 商标所有人有责任采取措施维护商标权。除本法规定的任何例外情况外,商标所有人除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措施或诉讼外,还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或侵犯其商标的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未经本人同意,实施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行为;
  3. 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第一款所述的商标。本规定不应损害商标注册人以任何其他理由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特别是针对侵犯驰名商标或侵犯商号的行为。

11. 老挝的海关和侵权救济措施

利用海关阻止假货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追查侵权人,其中之一是申请边境管制措施,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暂停通关并销毁假冒商品的请求。

目前,老挝没有正式的海关备案系统。然而,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知道货物含有假冒商品,他或她可以通知海关,并通过提交海关提供的申请表提出动议,并支付保证金或押金(有关启动行动程序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下文)暂停清关)。 《知识产权法》和第 1970/MOF 号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指令(《海关措施指令》)规范了老挝的此类“海关信息”措施。 《知识产权法》允许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或海关采取行动暂停可疑假冒商品的通关。老挝边境的关税官员和其他主管官员有检查进口货物并扣押和没收侵权货物的权利和义务。到目前为止,老挝的大部分假冒商品都涉及食品和药品。

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版权商品可能会被提交给海关部门。假冒商标商品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与其有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在本质上无法区别的商标的商品。因此,此类商品侵犯了相关商标所有者根据知识产权法享有的权利。

盗版版权商品是指未经权利人或权利人正式授权人同意而复制的任何商品,并且直接或间接从物品中制作的商品,而制作该复制品将构成对版权的侵犯或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海关可以将暂停状态维持十 (10) 个工作日。但是,如果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已提起司法诉讼,则可以继续暂停。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暂停通知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对涉嫌侵权商品的所有者提起司法诉讼。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司法诉讼的,海关官员有权立即放行货物,并迫使申请人赔偿货主所遭受的损失。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检查和暂停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 使用海关部门签发的标准表格提出检查和暂停动议;
  2. 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产权证据和初步证据表明侵犯此类权利;
  3. 货物进出口的相关检查站或地点的名称;
  4. 货物的详细描述足以使海关官员易于识别;
  5. 任何其他信息(如果有),例如侵权商品的照片或进口商或出口商的详细信息,作为信息
  6. 对于海关官员;
  7. 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担保形式存入 10,000,000 老挝基普(约合 1,000 欧元)的保证金;
  8. 执行担保以支付海关当局因请求暂停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和
  9. 保证金支付收据。

情况紧急,无法提出书面申请的,权利人可以口头请求海关采取行动。

任何商标和版权持有者都可以向海关通报假冒或盗版商品。申请和所有证明文件必须以老挝语提出。

除了利用海关拦截假冒商品外,如果您的知识产权资产在老挝受到侵犯,可以考虑三种主要的执法途径:争议解决、民事诉讼和刑事起诉。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的私人调解更为有效,应被视为可行的选择。

争议解决形式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以下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措施:

  1. 和解(和解协议应当遵守《合同与侵权法》规定的合同原则);
  2.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调解;
  3. 行政解决;
  4. 通过经济纠纷解决
  5. 委员会;
  6. 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判决;和
  7. 国际争端解决。

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述各点规定的任何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执行

申请人可以向区、省级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可用的补救措施包括:

  • 法院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 暂停清关货物;
  • 侵权判定;
  • 损害赔偿——侵权赔偿和律师费;
  • 销毁/处置任何侵权商品;和
  • 用于制造/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等的处置。

区/省法院的决定可以向上诉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外法院命令必须得到老挝法院的承认和批准才能在老挝有效和执行。

此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下令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禁令),以:

  • 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 阻止货物,包括海关清关后立即进入商业渠道;和
  • 保留有关涉嫌侵权的证据。

此外,如果任何拖延都可能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存在明显的证据被毁灭的风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单方面临时措施。

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可通过老挝警察部队(经济部门)提起,后者将案件移交给检察官以采取刑事法庭行动。管辖法院为省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可用于保护版权、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商标。

可能的处罚包括损害赔偿、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以及 500,000 至 10,000,000 老挝基普(约 50 至 1,000 欧元)的罚款。侵权人还可能受到其他措施,包括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货物和设备。

由于法院诉讼通常是执行知识产权的一种昂贵且耗时的选择,因此在老挝执行知识产权的其他可行且更有效的选择可能是和解、调解、行政和解、通过经济争端解决委员会解决或国际争端解决。

如果您的知识产权资产在老挝受到侵犯,可以考虑 (2) 两种主要的执法途径:民事诉讼和刑事起诉。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的私人调解应被视为欧盟申请人的可行选择。该国也有其他争议解决方法,并且可以带来有效的结果。

民事诉讼

区、省级人民法院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施知识产权。区/省法院的决定可以向上诉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老挝提起诉讼的相关文件需要由在该国拥有代表客户资格的律师“临时”起草。

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可通过老挝警察部队(经济部门)提起,后者将案件移交给检察官以采取刑事法庭行动。主管法院是省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外部专家收到的意见,没有提供正式表格。

海关执法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知道货物含有假冒商品,他或她可以通知海关,通过提交申请表提出动议并支付保证金或押金。

12. 哪些机构可以解决老挝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知识产权执法机关:

  • 人民法院
  • 检察官办公室
  • 经济仲裁院
  • 海关办公室
  • 经济政策
  • 市场控制工作组

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构:

  • 科学技术环境局知识产权、标准化和计量司
  • 科学技术环境厅省级分支机构

13. 老挝的商品名称

商号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企业的名称。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十九条,商号不受申请或注册义务的保护,无论其是否构成商标的一部分。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商标与提供相同、类似或者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则不符合商标注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