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的版权保护

版权所有 © 2018 肯福斯

 

保留所有其他权利。本文档及其内容按原样提供,并且不承担所有默示保证。本文件的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也不应被视为法律建议。如果您需要法律建议,您应该联系法律专业人士。

 

1. 老挝知识产权相关框架概况

知识产权(“ IPR ”)受 2017 11 15 第 038/NA 号知识产权法(“老挝知识产权法管辖,保护版权及相关权、专利、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植物品种。老挝知识产权法取代 2011 年 12 月 20 日第 01/NA 号知识产权法。老挝知识产权法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示范法和《国际产权协议中与贸易有关的方面》的要求为基础(旅行)。老挝成为《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缔约方,自 2012 年 3 月 14 日起生效

老挝签署的主要知识产权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建立产权组织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2. 版权存续

2.1 老挝的版权是什么?老挝的相关权利是什么?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版权是指[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对其在艺术、文学或科学领域的创作作品的权利]。相关权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对表演作品、录音制品、节目广播或载有加密或未加密节目的卫星信号广播的权利]。

2.2 哪些作品有资格在老挝受到版权保护?

与其他国家的国家法律一样,各种作品均受到老挝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版权适用于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每件作品,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只要它是作者的原创作品。特别是,版权适用于:

2.2.1.艺术作品包括以下作品:

(一)素描、绘画、雕刻、石版画、挂毯、刺绣等美术作品;

(二)雕塑、版画及其他雕塑作品;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设计、内外装饰设计以及其他建筑工程;

(四)采用技术方法的照片和类似过程表达的作品;

(五)与地理、地形、建筑或者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平面图、草图以及三维作品;

(六)音乐剧作品、哑剧、戏剧、舞蹈作品以及其他为表演而创作的作品;

(7) 有歌词或无歌词的音乐作品,包括编辑过的音符或曲调;

(8) 录音制品;

(九)实用艺术作品;

(10) 电影或其他电影作品或以类似过程表达的作品,包括由一系列图像组成的视听作品,这些图像可以连续放映为电影,也可以记录在其他材料上,以便也可以连续放映电影,包括此类作品的音轨。

2.2.2.文学作品包括以下作品:

(一)书籍、论文、宣传册、杂志、印刷品及其他文字作品;

(二)演讲、演讲、演说、讲道、讲道及其他口头作品的录音;

(3)戏剧、故事、诗歌;

(4)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编译,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

2.2.3.文学或艺术作品的集合,如百科全书、选集或资料汇编,因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

就版权而言,当作品被固定在有形物体中时,作品即被创建。

衍生作品:衍生作品应与原创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且不得损害衍生作品所依据的原创作品作者的权利。

2.3.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作品的版权存在哪些要求?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作品是指[个体法人实体或组织在艺术、文学和科学领域以任何形式或方法表现的创造性作品]。

要获得老挝版权保护的资格,作品必须满足两个要求,即创造力(即足够的智力创造力)和(即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92 条,[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每件作品,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只要是其作者的原创作品,均享有版权]。这意味着,在老挝获得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脑力劳动直接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并具有一定的创造力。

老挝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版权或相关权是作品创作时立即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版权自作品被固定在有形媒介之时起就存在(无论其内容、质量、形式、模式和语言,也无论该作品是否已出版或注册),只要它满足创造性和独创性的要求。

2.4.老挝是否有版权及相关权登记制度?如果有,登记的效力如何?

是的,老挝有版权及相关权注册制度,但受保护的作品无需法定注册。负责全国版权及相关权部门(包括集体管理组织(“CMO”))国家管理的机构/机构,负责颁发和取消版权登记证书的是知识产权部(“DIP”) 。 DIP 是科技部下属的一个行政机构。

考虑到老挝对版权法的了解有限、执法当局缺乏信心以及越来越不愿意采取行动,版权登记证书的可用性构成了支持执法行动的作品版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侵犯版权并不简单。因此,取得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证书的组织和个人在纠纷中不承担证明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责任,除非有相反证据。

2.5.老挝的版权保护期限是多长?这会根据工作类型而变化吗?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113 条,版权期限应自作品创作之日开始,并持续至下列日期的日历年年底: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为作者死亡之日起 50 年,或对于共同作者的作品,为最后一位在世作者死亡之日起 50 年;

对于电影作品,自作品经作者同意向公众提供之日起50年,或者,自作品制作之日起50年内未发生此类事件的,自制作之日起50年;

对于应用艺术和摄影,自创作之日起 25 年。

如果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协定,则保护期限按照该公约或协定确定。

3. 所有权

3.1.谁是老挝受保护的每件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者?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99 条,作者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为作者。

3.2.是否存在共同所有权的概念?如果有,则适用于处理共同拥有的作品的规则是什么?

是的,老挝知识产权法中有共同所有权的概念。一般认为,共同所有权产生于两人或多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作品版权归合作作者共同所有。老挝知识产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创作的作品,除非另有约定,所有权归作者共同所有】。

3.3.委托创作的作品,作者与委托人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99 条,如果工作是在受雇过程中完成的,则所有者应为雇主,除非另有约定。

版权所有权及其项下的任何经济权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或通过继承转让。

任何人通过合同,包括创作作品或录音制品的雇佣合同,取得或持有任何版权所有权和经济权利,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并充分享受这些权利带来的利益。

3.4.老挝知识产权法如何规定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101 条和第 102 条规定了版权作者和所有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具体如下:

精神权利:老挝知识产权法 101 规定了精神权利。明确规定,即使作者不再是作品经济权利的所有者,该作者仍享有以下精神权利:

1、作品首次公开、首次发表;

2. 归属,包括:

2.1.声称该作品的作者身份;

2.2.在与作品相关的宣传中显示和使用他或她的名字;

2.3.使用笔名或匿名发表作品;

2.4.反对任何将作品错误归属于他人的行为;

2.5.反对在实际上并非其作者或已被他人修改的作品中使用其姓名;

3. 反对对作品的任何歪曲、毁坏或其他修改,或与作品相关的其他行为,如果此类行为会损害作者的荣誉或完整性。非署名作品的作者享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同等权利。作者在其一生中享有首次披露和首次出版的权利,此后该权利终止,除非作者书面规定在作者去世后行使该权利。本条第2.1、2.2、2.3和3项所规定的权利应持续至作者的经济权利期限结束。本条第2.4、2.5项和第2款规定的权利可由任何利害关系人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经济权利:老挝知识产权法 102 规定了经济权利。明确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实施或者授权下列行为的专有权:

1、收集此类作品;

2. 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此类作品,包括分发此类作品的副本;

3. 翻译此类作品;

4、播放此类作品;

5. 通过有线、无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此类作品;

6. 通过扬声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传输工具,通过符号、声音或图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广播。

除无相反规定外,依照本条第四项规定给予的许可,并不意味着允许以录制声音或者图像的乐器录制播放的作品。

对于文学作品,作者或者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实施或者授权下列行为的专有权:

(一)以任何方式、过程向公众朗诵其作品;

(二)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朗诵。

(三)翻译其作品朗诵。

对于戏剧、戏剧音乐和音乐作品,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拥有实施或授权与其作品相关的下列行为的专有权:

(1) 向公众表演其作品,包括以任何方式或过程进行公开表演;

(2) 向公众传达其作品的表现。

(三)翻译该表演作品。

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拥有对其作品进行或授权改编、整理或其他更改的专有权,如下所示:

(一)将文学艺术作品改编、复制成电影,并发行改编、复制的作品;

(二)将改编、复制的作品公开表演、以有线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

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应拥有专有权进行或授权或禁止:

(1) 直接或间接复制全部或部分录音、计算机程序或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

(2) 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无论该复制品是否已由相关权利人投放市场;

(3) 通过销售、出租或其他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录音制品的原件和每个副本;

(四)为了直接或者间接商业利益的目的,以乐谱形式出租、出租或者出借音像作品、录音制品或者音乐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

(5) 对于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本段第 4 项规定的权利,除非计算机程序的副本本身不是租赁的重要客体。经权利人同意将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复制品投放市场并不意味着租赁权耗尽。

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拥有进行或授权进口或出口作品原件或任何副本的专有权。该权利不得延伸至阻止随后进口或出口经版权或相关权所有者授权合法获得的原件或副本。

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应享有专有权进行或授权:

(一)将这些作品改编成电影、复制品,以及改编、复制品的发行;

(二)将改编或者复制的作品公开表演并以有线、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

将文学或艺术作品改编成任何其他艺术形式的电影作品,在不影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获得原作品作者的授权。

文学、戏剧、戏剧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哑剧、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包括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单个图像)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应拥有以下专有权:授权:

(1) 作品的公开表演,包括以任何方式或过程进行的公开表演;尤其是对于录音制品,通过数字音频传输方式公开表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 任何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表现的信息;

(三)表演作品的译文。

3.5.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如何处理侵犯精神和经济权利的行为?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103 条,[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保护其权利免受他人侵犯其精神或经济权利,例如提起诉讼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免遭他人造成的损害]。因此,一旦发现侵犯版权或相关权,所有者有权向老挝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3.6.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是否可以获得版权?

是的,但有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104 条,[计算机程序是一组指令或计算机用来使其工作或生成某些结果的任何其他事物,无论计算机语言是什么。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

[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是机器可读的还是其他形式,如果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应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对此类作品的保护不得延伸至数据或材料本身,或损害该数据或材料中存在的任何版权]。

3.7.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传统文学和艺术作品能否享有版权?

是的,但有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105 条,[基于传统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品应受版权保护,且不损害他人基于同一传统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原创作品继续使用的权利。开发传统文学艺术作品。传统文学或艺术作品集应受版权保护,且不得损害他人制作类似集继续讲述故事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修改或出售此类集所包含的传统作品的权利]

4. 版权及相关权的限制和义务

4.1.著作权及相关权人是否存在无法限制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作品的后续交易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老挝的版权和/或相关权所有者无法限制经其同意而投放市场的作品的后续交易。此外,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15条,在下列所谓“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老挝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使用作品,无需征求版权人许可,也不需向版权人支付使用费或报酬:

1. 引用已经依法向公众公开的作品,但必须符合合理使用,且引用的范围不超过其目的所正当的范围,包括以下列形式引用报纸文章、期刊新闻摘要;

2. 在出于正当目的的范围内,在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像制品中以插图的方式使用文学或艺术作品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但这种使用符合公平惯例;

3. 通过摄影或电影复制美术作品的图像、照片和其他艺术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前提是此类作品已经出版、公开展示或向公众传播,且此类复制是附属于摄影或电影作品,且不是摄影或电影作品的客体;

4、将文学作品翻译成盲文或者其他供视障人士使用的文字;

5. 复制计算机程序,且这种复制发生在计算机程序的正常操作中,且计算机程序的使用符合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条款;

6. 复制电子媒体中包含的作品,用于备份或存档存储,或替换合法获得的丢失、毁坏或无法工作的作品。

根据本条第 1.1 和 1.2 款使用作品时,应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如有)。

下列行为是允许的,未经作者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只要此类行为符合合理使用,并明确注明出处,通过新闻界、广播界或通过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发表在以下网站上的文章: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主题的报纸或期刊。

为了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有线方式向公众报道时事,在信息目的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复制和复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或艺术作品。向公众开放。

上述行为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无理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判断上述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并在具体规定中进一步说明。本条规定不适用于:

(1) 建筑作品的复制,包括通过作品的建造进行复制;

(2) 需要规避保护版权或相关权的技术措施的复制,或者未经授权删除或更改电子版权管理信息。